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枣庄市“百会联百村”科普惠农行动,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我市农村科普工作,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科技致富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科协决定设立枣庄市“百会联百村”科普惠农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开展枣庄市“百会联百村”科普惠农行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绩效追踪”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在“百会联百村”中承担技术帮扶任务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涉农学会、老科协等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支持服务相关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  市科协根据“百会联百村”技术帮扶工作的实际需要、年度专项资金总量等因素,确定年度补助资金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专用资料费。是指为帮扶村开展科普活动所购买或制作的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
	(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交通及误餐补助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面向帮扶村农民开展技术培训讲座发生的聘请师资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面向帮扶村农民开展技术推广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原辅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示范场地和设备等费用;交通及误餐补助费是指面向帮扶村农民开展技术服务发生的交通运输、就餐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技术帮扶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五)与“百会联百村”科普惠农行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支出管理
	专项资金由市科协直接拨付区(市)科协、市直有关学会,实行单立科目、专项管理。
	区(市)科协、市直有关学会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报账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年度内执行完毕,因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完毕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承担技术帮扶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无法继续履行帮扶职责的,市、区(市)科协应当及时终止其报账工作。 
	第十二条  区 (市)科协、负责本地专项资金的监管使用,市科协学会部会同科普部、办公室(财务室)负责市直单位专项资金的监管使用。并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上报“百会联百村”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第十三条  市科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回其相应专项资金,在后续年度相应调减或暂停对所在区(市)、单位的支持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失职致使计划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  
	(四)因主观原因经费不能及时支付到用款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