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科协,各高等院校,市直有关部门、学会:
自我市开展创建科普教育基地以来,全市已有49家单位被命名为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其中30家基地获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称号,11家基地被评为山东省三星级科普教育基地,1家基地被评为山东省四星级科普教育基地,12家基地被评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这些基地作为社会性科普活动的重要场所,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省科协、省财政厅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开展星级科普教育基地评审表彰工作的精神,市科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三批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和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科普活动特色鲜明、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符合《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见附件1)要求的场馆或设施,可申报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
二、申报方式
1、申报。拟申报单位按照《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填写《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见附件2,可通过枣庄科协网站http://www.zzkx.org.cn/site/index.html下载)。将签章完备的纸质申报表一式两份连同电子文本提交区(市)科协或枣庄高新区科协、市直有关部门、市级学会。
2、推荐。区(市)科协负责组织本区(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推荐工作,各高等院校、市直有关部门和学会所属场馆或设施可直接推荐申报。请认真审核材料,填写推荐意见后报送市科协科普部。
3、期限。纸质申报表和电子文本的报送时间截止到2016年11月5日。
三、评审认定
市科协将组织专家对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由市科协认定、命名为“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颁发证书、牌匾,并纳入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资源库。每年从资源库中,择优推荐申报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山东省“星级”科普教育基地和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
四、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枣庄市光明大道2865号 枣庄市科协科普部
邮编:277800
联系人:李斐 赵东侠
电子邮箱:zzskxc@163.com
联系电话:8059007
附件:1、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
2、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枣庄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6年10月18日
附件1
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以及国家和山东省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有关规定,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科普工作的积极性,挖掘和综合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旅游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场馆类。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行业科技展馆、自然科学博物馆、科技活动中心(站、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
(二)社会公共场所类。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三)科研院所类。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气象台、野外观测站等。
(四)生产设施类。企业、农村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企业生产线或流程)、科技园区、展览馆等。
(五)其他类。地震、消防、学校青少年科学工作室等向公众或特定人群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二章 条 件
第三条 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重视科普工作,有明确的职能部门负责科普工作,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
(三)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
(四)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队伍。
(五)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六)科普活动特色鲜明、成效显著。
第四条 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是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重要平台,是科普工作的重要载体,能够充分发挥公益性科普基础设施的作用,贯彻落实《科学素质纲要》的有关任务,制定开展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利用自身优势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发挥科普教育示范作用,保证开放时间和受众人数。
第五条 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应不断提高科普服务能力。注重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化科普活动;注重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特色、有实效;注重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积极吸纳和使用社会各方面的优秀科普资源,自主开发具有特色的科普展教资源。
第六条 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资格。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场馆或设施,且科普活动特色鲜明,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
第八条 申报程序和步骤: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拟申报类型、科普工作情况、近期发展规划等。
3.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受理和推荐。采取属地和行业系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区(市)科协或相关部门受理本地或本系统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枣庄市科协。
(三)评审。枣庄市科协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认定。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由枣庄市科协命名 “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颁发证书、牌匾。
第四章 指导与服务
第十条 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的推荐单位承担对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日常活动和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职责。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应主动向推荐单位提交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
第十一条 各级科协组织和有关部门要为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提供支持与服务。指导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积极参与“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等重点科普活动,搞好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活动策划、科普展教资源开发。通过开展经验交流与培训,不断提升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枣庄市科协对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命名期限为3年。命名期结束后,经综合评估认定为合格,可继续命名为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对部分科普教育业绩突出,社会影响力大的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由枣庄市科协推荐申报山东省科普教育基地、山东省“星级”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三条 取消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命名: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条件,或不能履行枣庄市科普教育基地义务,经枣庄市科协综合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科协科普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